反腐的基本特征是纪法合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纪国法的共同之治。党纪是防腐的戒尺,国法是惩腐的利器,法治反腐必须把党内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党纪国法的腐败治理效能。
法治反腐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监督、保障人权。反腐败斗争的严峻现实告诉我们,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强化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监察监督是国家监察机关运用监督、调查、处置等方式确保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监督职能,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制度创新。它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来实现依法治吏,确保公共权力运行的廉洁性。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是否依法规范的司法监督机制,它通过诉讼监督即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来实现依法治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既有力的惩治腐败,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国将形成一个新的、更全面的权力制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机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自然人行使监察监督权,通过约束权力行使者来实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检察机关则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一方面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衡,另一方面直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和决策进行监督。这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的核心要义所在。
法法贯通,就是为建立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保障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办案工作衔接顺畅,保障监察法律与刑事等法律无缝衔接。要从党和国家反腐败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行使权力等方面作出的制度安排。要切实处理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留置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等关系。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完善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继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环节的工作;落实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规定,实现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的有序、有效衔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反腐的巨大动能,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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